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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的要求,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宝贵,推广耕作层剥离利用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情。耕地耕作层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土壤资源,是农作物丰产增收的物质基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就是指通过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剥离的土壤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推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的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要求,是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前的必要条件,对“保红线、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印发以来,全区各地积极探索开展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全区当前的工作仍处在试点阶段,存在实施面积偏少、工作力度不大、资金筹集困难、运行机制尚未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我区耕地保护形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地单位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自觉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的规定,加大力度,强化资金落实,规范有序管理,确保我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进一步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目标任务

我区近几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目标是:在2016年完成扩大试点任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2017年全面推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2018年各市制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实现全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争取我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进一步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措施

  (一)合理认定剥离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中,水田质量八等以上、旱地质量九等以上的(均含本数),应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建设项目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无法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或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区块中的耕作层厚度、地力条件、地块面积、污染情况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共同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要求。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在供地前,由建设用地单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并作为供地申办材料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单独选址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复垦方案,作为专章一并编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的非农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在申办土地供应手续阶段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时负责实施,所需费用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供地成本,建设用地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剥离点名称、位置、剥离的厚度及面积、剥离土方量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编的,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组织审查;其余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对方案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努力做到剥离和利用相结合。

  (三)统筹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各地要统筹建设用地项目与其邻近的土地开垦、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临时用地复垦、土壤修复、地力培肥等项目的实施,综合考虑运距、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利用覆土等环节,努力做到剥离与利用覆土紧密衔接、高效利用。剥离的耕作层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要求以及就近、便利、同步的原则,可重点用于新垦造耕地和低等别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四)切实做好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储存点的选取。已确定利用单位但不能直接利用的耕作层土壤,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储存点;未确定利用单位而不能直接利用的耕作层土壤,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储存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直接利用的,应集中存放到储存点,储存点要尽量选取未利用地,避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集中堆放的耕作层土壤要采取必要的土壤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耕作层土壤搬离后,对压占造成的损毁土地要及时予以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土地复垦方案可纳入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并编制。储存点的选取要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征得地块所属村、组、农户的同意。

  (五)重大建设项目示范,发挥牵引作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较大、耕地质量等别较高。各地要着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头作用,为我区全面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加强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技术研究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对耕作层土壤的界定、剥离技术、剥离深度、剥离后表土的存储、运输、表土回填的时机及方法等都有很高要求,需要加强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要通过开展技术研究,进一步明确表土剥离利用的内涵、条件和类型,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明确耕作层剥离利用的调查、评价和规划程序;明确表土剥离利用的施工工艺,尽量不破坏原土壤结构和土壤生物网,明确施工的机械、方法和程序;明确表土剥离利用的环境保护功能、景观美化功能和生态修复功能,切实防止因耕作层剥离导致污染土壤和入侵物种扩散。要对从事耕作层剥离利用研究的科研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开发新技术,同时鼓励用地单位在实践中创新耕作层剥离施工工艺。通过加强研究和推广,强化耕作层剥离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


进一步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

  (一)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承担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等相关费用,以及建设单位使用的耕作层土壤涉及的存储、利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概算。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不需要使用的耕作层土壤,其存储和利用所需经费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负责,作为开发前期费用计入供地成本,纳入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中核算。

  (三)鼓励剥离耕作层实行有偿交易,交易收益可用于补助剥离利用工作的支出。对剥离耕作层土壤指定存放点距离超过20公里、运输成本较高且无法实行有偿交易的,项目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耕作层土壤从剥离区到指定存放点的运输成本。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渠道资金,落实财政承担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运输、利用等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预算。要整合好现有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剥离工作社会效益,促进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扎实开展。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推进,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机制,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作为重要任务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耕作层剥离利用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耕作土壤层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实施监督工作,组织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参与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利用工作,负责相关技术指导。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落实自治区本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建设管理所需资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有关工作,负责在审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经费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有关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规划许可办理条件等。

  自治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有关工作。

  (三)明确考核奖惩要求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要求,要明确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剥离利用所需资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1.对耕作层剥离利用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和经验收合格的2016年试点县(市、区),自治区将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组织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2.自治区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耕作层剥离利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3.加强用地单位履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职责的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否落实相关资金。要依法依规对用地单位浪费耕作层土壤、不按规定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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